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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 发布时间:2018-06-1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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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⑴擅自操作公共阀门;⑵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⑶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器具;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⑹盗用燃气;⑺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