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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水资源不允许取用

  • 发布时间:2018-06-1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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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