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全力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审批制度改革,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全力推行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代办制、告知承诺制,创新细化项目分类及模块化集成审批流程等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文件)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手续再精简,审批时间再压缩。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一长四多”等问题,以社会的评价、群众和市场的认可作为改革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清除清理不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符合市场体系要求的各种藩篱。以更快更好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捷、公开”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模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本市政府职能转向减权力、增责任、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丹东市振兴区、振安区、元宝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改革内容
1.审批类型全覆盖、全流程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流程审批(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审批类型实施全覆盖,包括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审批监管
除特殊工程和特定领域的重大、复杂建设工程项目外,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分为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两大类,相应确定审批阶段、审批事项、审批时间、牵头单位。
(四)工作目标
完成国务院“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同时围绕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建立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平台、统一的管理体系、统一的监管依据,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全方位深层次变革。
2019年底,建成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新流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时限压缩至75个工作日以内,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2019年6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手续再精简,审批时限再压缩。
二、统一审批流程
(五)优化审批阶段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参与部门为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审批事项包括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建设工程许可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参与部门为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审批事项包括设计方案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3.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建委牵头,参与部门为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城建集团。审批事项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建委牵头,参与部门为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市消防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办理事项包括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
5.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监管以及备案等事项,由各相关单位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分类细化流程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5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
1.企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物流园区内仓储项目、企业技改项目);
2.企业投资中小型民用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有风貌保护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3.企业投资其他类项目;
4.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项目;
5.政府投资市政线性工程类项目;
其中,2、3、4、5类项目审批流程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1类项目审批流程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建设工程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许可三个审批阶段。
(七)大力完善并联审批
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每个阶段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互联互审”,实现审批事项内部流转,信息共享。涉及征询事项,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环节审查,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将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相应阶段,压缩时限,精简要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
精准梳理非标准件审批事项,清理流程外审批事项,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不合理的审批行为。各相关部门要遵循国家改革导向,按新流程调整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政务服务、代办事项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取消兜底条款,切实实现“放而有管”。具体取消事项: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九)下放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放管服”相关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确保审批事项“下得去、接得住”,打造全链条、整体性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能,加快项目落地速度。(牵头单位:市编办)
(十)合并审批事项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国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事项。
1.实施“设计方案联合审定”。项目单位在前期辅导基础上编制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牵头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联合审定意见。市规划局根据联合审定的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2.实施“多图联审”。严格按照丹东市“多图联审”实施意见,推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整合规划审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建设工程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图纸审查环节于一体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城建集团等部门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即可提出申请。(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3.实行“多测合一”。根据丹东市“多测合一”实施办法,推行多种测绘联合办理,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及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做好机构入驻服务大厅的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各测绘机构制定统一的“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十一)转变管理方式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代办制度”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并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全过程监管。各地区要制定并公布代办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依托统一平台实现代办与审批无缝对接,及时沟通,全程主动协调服务,提前介入,提供指导,预先审查,加快项目落地开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实施“多评合一”。根据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意见,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建设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分散、串联方式调整为集中、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实行“一窗受理、并联评估、并联评审、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3.实行区域评估。按照丹东市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区域内评估评审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选取边境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内1至2个近期有建设项目进驻并已完成项目评估评审的区域,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涉及的有关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以后凡进驻该区域的单体项目,简化或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流程。评估事项确定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压覆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牵头单位:边境合作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调整审批时序
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作为用地证明文件;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不动产权证作为用地证明文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3.完善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并公开公示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收费,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4.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前置公开有关信息。(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相关单位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部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适用类型及范围。各相关审批部门依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及建设领域负面事项清单、豁免项目清单。(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框架,构建战略性蓝图、管控性蓝图、实施性蓝图为底层架构的蓝图体系。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海洋、文保、公服、交通、市政等领域的空间规划,协调各系统空间管控要素与项目管理信息,划定生态、农业与城镇空间,锚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与城镇开发边界,汇总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林地、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海岸线、海洋特别保护区等保护要素。
利用平台系统,建立审批督查监管体系,落实“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十五)“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在国家、省和丹东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连接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建设领域部门平台,统一纳入审批、服务、监管、执法等业务,建成一口申请、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建设监管的网上共享平台,建立建设领域统一管理执法体系。健全协同共享机制,推进全数据网上运行,实现审批信息统一推送,审定结果统一核准,申请资料网上验证。保障信息流通的及时性、可靠性,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对接国家部委、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链接区、县、乡镇(街道)管理平台,覆盖全域空间管控,实现项目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过程数据共享、全节点立体监管,进一步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精细化审查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式“单一窗口”全流程服务和咨询服务,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建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单一窗口,并制定专员对接服务制度。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集成辅导、咨询、收件、出件各项职能,完善窗口咨询服务工作规则等文件。(责任部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各审批及相关部门根据各属地政府的公布代办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依托统一平台实现审批部门与代办员无缝对接,及时沟通,全程主动协调服务,提前介入,提供指导,预先审查,加快项目落地开工。建立代办考核评价机制,引进企业主体评判和相关部门评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建设系统各审批部门)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单位统一制定相应阶段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材料清单及告知事项,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等,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改革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详见附件5。(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依职权制定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事项清单,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强化以土地全生命周期为依托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检查机制,探索“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方式,实现由重前置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审批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告知承诺及合同约定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严肃查处。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各相关部门依职权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记录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开,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公开与奖惩联动。
(二十一)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依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为确保公共市政服务接入快速、便捷,将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相应并联阶段,政企联动,依托统一工作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各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精简环节要件,限时办结。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丹东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建立审批改革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协调部门意见,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适时总结改革经验,研究推动在本市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作为全市性改革制度组成部分,保证全市制度统一、操作统一、平台统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抓本级带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情况实施评定,动态监管,建立定期通报、协调会议、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并通过协调会议机制统一部门意见,将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情况与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确保改革落实到位。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审批服务进行系统评估,并选聘人民监督员对特定审批事项提出监督意见,创新对部门审批服务的监督方式,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相关单位出台《审批事项绩效考核制度》,由督考办牵头实施考核。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以四个阶段收敛审批环节,明确节点,责任到人;实现流程节点网上即时主动公开,全程可视、透明可查;实行绩效考核、超时扣分。相关部门、企业和代办人进行互评,相应绩效作为相关部门和代办人的年度单位、部门和个人考核、督查和奖惩依据。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