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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发布时间:2018-09-29 15:10 阅读次数: 【打印】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监管制度,建设全县“统一、高效、廉洁、阳光”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以出让人或采购人身份,对应当进行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询价、谈判等交易方式确定竞得人或供应商的活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管办分离、统一管理、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工作,必须在交易平台完成。

  第四条 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政策指导和组织领导,承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是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的机构,承担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交易目录及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办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受理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竞标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公共资源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中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行政管理和考核工作;承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的场所、设备等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发布、储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定期发布招标信息;核验参加交易的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方的交易、中介服务资格,查询交易项目的手续;公布交易流程;组织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移民局、县农发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监察局对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实施纪律监督并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纳入《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的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次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供水、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2.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地方融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四)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公交车营运线路经营权的出让。

(五)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房屋租赁。

(六)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根据《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县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暂进入丹东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二)使用丹东市级及以上国有资金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因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应当报县公管办审核后,报县公管委批准。由于应急、抢险救灾不能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在实施交易后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询价、谈判等方式确定竞得人或供应商。采用其他交易方式或者变更交易方式的,分别由招标人、集中采购机构、出让人、转让人提出申请,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公管办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凡是进入县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县交易中心应当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一般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受理、文件发售、专家抽取、组织评审、结果公告、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合同签订、合同验收、文件备案等。

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规则,按照交易类别和内容,由县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本办法定以外的各类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现场除评审专家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交易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参与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已经采取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合法契约期限未满的;

  ()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无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交易程序的;

  ()项目交易一方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未经审批擅自交易的;

  ()交易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交易活动的;

  ()项目招标人、采购人以投标人身份交易公共资源的;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的资源归属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作妥善安置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确认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理权的;

  ()交易标的实物灭失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公管办应当会同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构建以综合监管、行政监察、执法监督为重点的监管体系,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第二十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到现场或通过电子监控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全覆盖、全时段、全过程的音像同步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公管办应当建立交易当事人、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对其从业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凡有违反规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报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限制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出质疑或者发现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县公管办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监察、检察部门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公管办会同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由公管办会同县财政部门暂缓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构成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依法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有关规定的;

(五)对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制止和调查处理的;

(六)拒绝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许可证照、产权过户、登记、变更和验收使用等手续。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实行有偿服务的部分项目,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